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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第28屆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選拔要點及附件

作者 : 張曼暐 發佈 : 2024-03-07 更新 : 2024-03-07 群組 : 特教 分類 : 一般公告

中華民國第28屆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選拔要點


  • 宗旨:

為表揚優秀傑出之身心障礙國民,肯定其優良事蹟及對於社會之特殊貢獻,以促進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相關議題之認識與關注,特設置「金鷹獎」。

  • 候選對象:

中華民國境內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國民。

  • 候選標準:

(一)凡候選對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之一,足為身心障礙國民楷模者,經推薦得為候選人。

  1. 敦品勵行,敬業樂群,對教育領域,有特殊表現者。
  2. 發揮專長,學以致用,對精進專業知能,有卓越成效者。
  3. 熱心公益,回饋社會,對促進社會公益服務及活動,有傑出貢獻者。
  4. 特殊才能,出類拔萃,對體育、文化、音樂、藝術等領域,有優異表現者。

(二)5年內未曾獲選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者;曾獲選而再參選者,須有創新事蹟,舊有事蹟不予計分。

(三)品德操守良好,最近5年內未曾因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或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者。但過失犯、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或符合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但書不予記載各款者,不在此限。

  • 推薦方式:

(一)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候選人,或轉知各級雇主團體、事業單位及工會推薦傑出身心障礙勞工,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二)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傑出之身心障礙文藝創作者,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三)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候選人,或轉知各級學校推薦傑出之身心障礙者,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四)中央體育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傑出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五)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得自行推薦候選人,或轉知所轄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公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轄區內機關(構)推薦候選人,並請彙整所轄候選人相關資料後,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六)全國性、省級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及本部所屬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得自行推薦候選人,並請將相關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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