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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2-2學期開始高中部免學費資訊

作者 : 蘇俊翰 發佈 : 2024-01-26 更新 : 2024-03-06 群組 : 註冊 分類 : 一般公告
1、依據:新北教中字第1130078965號來文,「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符合學費補助申請對象之學生,均不必主動申請學費補助,貴校亦無需受理申請」。

2、特殊身分辦理原則
(1) 其他法規已「全額補助」學費,或補助之就學費用更有利於學生者:請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如低收入戶學生,依各該法規規定,免除全部學雜費)。
(2) 其他法規僅「部分補助」學費者:請貴校單獨就學費部分,向本局轉請國教署申請學費補助,再依各該法規規定,申請學費以外之其他就學費用補助(如中低收入戶學生,依有關法規規定,減免學雜費60%)。

3、學費補助繳回規定
(1) 學生提前離校或變更申請補助類別:依據本要點第6點規定:「(第2項)學生違反補助身分、條件或金額規定,已獲學費補助者,貴校應將違法補助之經費繳還,並向學生追繳其應繳之學費。(第3項)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貴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退還已核撥之學費補助經費:(一)學生於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二)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三)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一。(四)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112學年度第2學期之「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基準日分別為113年3月31日、113年5月15日,學生如因故提前離校或變更申請補助項目時,請貴校分別於113年4月8日(星期一)、113年6月3日(星期一)前完成清查及先行墊付應繳回款。
(2) 學生重複申請政府相關就學補助:依據本辦法第7條規定:「第4條免納之學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關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學生應擇一擇優申請政府相關就學補助,請貴校落實內控機制,不得發生學生重複請領之情形;違反相關規定者,貴校應追繳學生重複請領之金額。另本系統將於113年5月20日(星期一)公告政府各部會發放就學補助經費重複請領名單,請貴校於113年6月3日(星期一)前完成清查及先行墊付應繳回款。

4、相關資訊詳見附件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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