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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請查照。

作者 : 宮敬惠 發佈 : 2025-10-07 更新 : 2025-10-07 群組 : 人事 分類 : 一般公告
本校教師如於106年5月26日師資培育法修正後始取得教師證者,如有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抵免教育實習,請於114年12月24日前檢附折抵實習證明、敘薪通知書及離職證明等資料至人事室辦理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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