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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清水高中中途離校學生通報及追蹤與復學輔導計畫(高中部)

作者 : 賴怡妙 發佈 : 2022-11-22 更新 : 2022-11-22 群組 : 輔導 分類 : 一般公告

新北市立清水高中中途離校學生通報及追蹤與復學輔導計畫

壹、依據

一、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修正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三、111年本校輔導工作計畫

貳、目的:強化學生穩定就學及建立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

參、輔導辦法

一、實施對象高中未穩定就學學生中途離校及長期缺課學生

(一)中途離校學生: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學校學生:

1.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學生於開學日後,無故連續未到校超過七日,並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內回校辦理請假、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休學,學校應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視為休學之學生。

2.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學生因故得向學校申請休學,經輔導並審查通過者,發給休學證明書之休學學生。

(二)長期缺課學生:

1.日間部: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成績評量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定,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之學生。

2.進修部:指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定,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三十六節之學生。

(三)轉學學生:指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所定,由原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之學生。

二、追蹤輔導實施時程自學生中途離校、長期缺課或轉學事實發生,或復學之日起三日內,完成通報作業。以上中途離校復學之學生追蹤輔導至穩定就學。學生之通報、追蹤及輔導,自通報之日起,至學生成年止。

其他詳細內容請參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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