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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高級中學教科用書選用辦法

作者 : 陳郁婷 發佈 : 2025-03-21 更新 : 2025-03-21 群組 : 設備

新北市立清水高級中學教科用書選用辦法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 依據:
  1. 國中部:
    1. 國民教育法 第35條(民國112年06月21日修正)。
    2.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選用注意事項(民國113年04月11日修正)。
    3.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評選採購教科用書應行注意事項。
  2. 高中部:
    1.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49條(民國110年05月26日修正)。
    2.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採購應行注意事項」(民國108年04月03日修正)。
    3.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採購教科用書注意事項」(民國105年01月28日修正)。

二、目的:根據學生學習之需要,教學效果之提升,教學目標之達成,並考量學生之身心發展、學習能力與減輕家長負擔,秉持民主參與、公平、公開、服務之原則,辦理教科書選用採購相關事宜。

三、教科用書選用原則:

  1. 教科用書之評選,應選用教育部審定合格之教科用書版本;未經審定或其執照已逾期限未經教育部同意延長期限者,均不得採用。
  2. 教科用書選用應考慮學生學習方法與特性、學校本位課程發展特色,符合教學原則、課程統整、學生身心發展及基本能力為原則。
  3. 同一學度內辦理乙次評選作業,教科書選用應以同一年級同一科目同一學年採用同一版本為原則。各科(高中部)若有上下學期不同版本之需求,需於上學期第三次教學研究會前,向設備組提出評選需求。
  4. 教科用書為稀有類科用書者,學校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議定,得選用教育部委託技術型學校群科中心編定之教科用書。
  5. 除依法規審定及編定之教科用書外,學校因應地區特性、學生特質與需求,或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屬性,選擇或自行編輯合適教材,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者,應尊重個別學生購買意願。
  6. 教科用書隨附之教具、教學媒體及其他相關物品,不得納入評選項目。
  7. 辦理教科書評選、採購人員應確實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嚴禁收受回扣、招待、抽取佣金、餽贈等情事。
  8. 參與各版本教科書之編審,不宜擔任評選及採購相關事宜。

四、教科書評選流程:

  1. 由各科召集人與設備組長於評選前蒐集各審定本教科書提供各科教師評選。
  2. 各科召開教科書評選會議,就各版本教科書之內容、取材、順序、編排、紙張、印刷…等相關事項詳加討論記錄與評選,透過質化與量化的比序,評選出二至三種版本,及各版本採用順位,當議價不成或其它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選用第一順位版本時,應依順位序選用下一順位。會後連同「教科用書評選討論記錄表」、「教科用書教師評選表」、「教科用書確認單」,一同交至教務處設備組。
  3. 設備組依評選選定結果製作「教科用書版本彙整表」,陳校長核定。
  4. 校長核定後,委由本校總務處辦理議價採購事宜。
  • 其他注意事項:
  1. 教科書評選作業,應於下學期各科第三次教學研究會結束後,一週內辦理完畢,其選用過程紀錄視同公文書歸檔,妥為保存五年俾供查核。
  2. 各科應推對於已選用之教科書隨時蒐集使用者之意見並紀錄之,以作為下一學年選用之參考。

六、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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