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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章程

作者 : 曾正德 發佈 : 2022-10-18 更新 : 2022-10-19 群組 : 圖書
財團法人新北市立清水高中教育基金會章程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暨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立清水高中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獎助品學兼優或家境清寒學生,及協助本校改善教育環境,發展教育事業為目的,依有關法令規辦理下列業務:
(一)設立品學兼優及冢境清寒學生獎助學金。
(二)奬勵代表學校參加縣級以上各項競賽績優或有特殊表現師生。
(三)奬助教師從事有關教育之研究或著作。
〔四)發行或出版教育專刊及教育學術著作。
(五)協助學校發展社團、擴充教育設備,提昇教育品質。
(六)舉辦各項教育發展活動及相關事業。
(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伍佰萬元整(包括現金五百萬元及非現金資產零元),由地方熱心人士、學生家長等捐助(詳捐助人名册)。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土城區明德路一段七十二號(新北市立清水高級中學校址)
第五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二十五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親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局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骋下属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其他捐助章程堆訂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九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托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局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局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産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教育局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局,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照教育局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概算,並報教育局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概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觀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報教育局備查。
第十二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擊設立登記後隻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訂之業務。本會財產之保管與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局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國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第十三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涵報教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至教育局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局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於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次修訂於一○二年一月二日,第二次修訂為一○八十二月二十九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產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局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捐助人會議通過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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