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13 年 11 月 26 日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第十四條
學校學生修業期滿,經本小組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扣除事假外之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請假及出缺勤管理規定第二點規定之假別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獎懲:學生經獎懲抵銷後,未記滿三大過。
(三)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及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